根据江苏省公安厅《关于规范<江苏省常住户口登记管理规定>第九十六条适用工作的通知》(苏公治〔2017〕25号)文件,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现房屋所有权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将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:
(一)因买卖、赠与、继承等原因,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,经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依法登记的;
(二)因人民法院、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,导致房屋所有权转移,相关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已生效的。
现房屋所有权人已向公安机关提出原登记人员户口迁出申请, 公安机关已受理。现向原登记人员发布《迁移户口告知书》,予以公告送达。
附件:《迁移户口告知书》(共1份)
2021年2月5日
迁移户口告知书
张小平、仇鹏程:
你/你们的户口登记住址:扬州市广陵区安乐巷10幢201室,因该房屋所有权已转移给他人,你已不具备在该处登记户口的条件。经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,请你自本告知书送达之日起 30个 工作日内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管理条例》和《江苏省常住人口登记管理规定》,主动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出手续。
如对现房屋所有权人申请有异议,可在上述期限内向公安机关提出陈述和申辩。逾期不申请办理户口迁出,未提出陈述申辩或陈述申辩未被采纳的,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。
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
东关派出所
2021年2月5日